一、婚后遺產繼承算夫妻共同財富么
依據《婚姻法》第十七條的規則,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富,歸夫妻共同一切:
(一)工資、獎金;
(二)消費、運營的收益;
(三)學問產權的收益;
(四)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富,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則的除外;(遺言或贈與合同中肯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富;)
(五)其他應當歸共同一切的財富。
因而,關于婚后繼承的財富,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富,假如被繼承人未指明僅歸夫或妻一方一切,則應該屬夫妻共同財富,歸夫妻共同一切。
二、不屬于夫妻共同財富的情形
假如夫妻有如下狀況,即便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獲得的財富,也不是夫妻共同財富:
(一)指定贈與
遺言或者贈與合同肯定歸夫妻一方一切的,在**時不能作為共同財富分割。比方,男方父親逝世之前,在遺言中明白本人死后房子歸男方一人一切,掃除其別人的權益。男方基于遺言繼承獲得的房產,不能作共同財富分割。
(二)夫妻雙方有商定
《婚姻法》規則夫妻能夠就財富停止商定。能夠婚前約,也能夠婚后約。內容能夠設定婚后一方的收入歸一方一切,不歸入共同財富的范圍。必需采用書面方式。
(三)婚前財富
一方婚前的財富自然不應屬于**時分割的范圍之列。因而,**時假如一方能舉證證明另一方請求分割的財富在婚前就已獲得,這些財富就不屬于**分割之列。
(四)只能歸一方的特定財富
有些財富,即便沒有商定,也不能屬于夫妻共同財富。比方,因身體遭到傷害取得的醫藥費、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。這些費用主要是保證受害一方的生活,因而,不能作為共同財富分割。
關于夫或妻在結婚之后繼承的財富,要辨別兩種狀況看待。若此時是經過法定方式繼承,那普通不會明白只由其中一方繼承,即此時繼承的財富就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富。但要是經過遺言方式繼承,并且遺言中也闡明了只要夫或妻一方來繼承,則就不應當依照夫妻共同財富來認定。